为确保本院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特声明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和委托书的确定的内容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对质量鉴定的结果、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审核产品鉴定申请,对受理鉴定申请,组建鉴定专家组,并确保鉴定工作的过程和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不受理任何不应受理的质量鉴定委托。
3. 联合独立于所涉及的委托及争议各方,只针对委托鉴定产品本身提供科学、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不从事任何可能违背产品质量鉴定判断独立性的活动。
4.建立投诉、异议处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鉴定监督机制。
如有违反上述声明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本院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571-8528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