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鉴定条件的存在是鉴定的前提
客观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客观性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要求坚持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标准,具体体现在: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且司法鉴定不应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
实践中,司法鉴定客观性的一大体现即为要求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是客观的。如产品的初始状态是可识别的、产品目前的状态是保存较完好的。当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企业应该及时封样并告知供货方确认,避免因不作为或行为不当导致产品原本状态改变而丧失鉴定条件,最终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共同作用的其他因素将影响鉴定结果指向的唯一性
产品安装运行中,往往是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多因一果”。如仍存在客观的鉴定条件,在甄别鉴定结论时应充分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安装方法、使用情况、外部环境影响等。在产品的运行与维护中,应尽量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避免鉴定条件的不客观。
3)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中的必然磨损
进行质量鉴定的产品多是已进行一段时间的运行或使用,产品状况与交付时相比必然具有一定的磨损,此时可能已无法与交付时的标准相较得出准确结论。
意即,按照产品生产(出厂)时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直接进行判断,给出产品合格、不合格是不正确的。因此,在产品出现争议的时候,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是诊断而不是简单的检验。
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是一所具有检验和鉴定资质的综合性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电梯质量鉴定、机床质量鉴定,涵盖产品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机械设备鉴定、电子电气鉴定等高院授权的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