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栏目:通告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开始实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图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1章142条,主要内容是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质量人员行为。

其中,第一百四十条 场(厂)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