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设备质量司法鉴定,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或鉴定
因为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对此类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
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
2、使用阶段:鉴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二、质量鉴定(检验)环节的配合
通常来说,在产品质量案件中质量鉴定(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有些当事人担心鉴定(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会不配合或消极对抗鉴定(检验)的行为,如不维护保养、故意阻拦进入现场等,甚至于在设备上做一些“手脚”,使鉴定(检验)无法顺利进行。
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是一所具有检验和鉴定资质的综合性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电梯质量鉴定、机床质量鉴定,涵盖产品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机械设备质量鉴定、电子电气鉴定等高院授权的鉴定项目。